一是控辩双方的不当言论。首当其冲的是“激情杀人”,药八刀律师的这一说法出炉后,引发了第一波舆论,斥责声随即铺天而来。诚然,“激情杀人”与“临时性强奸”在荒唐性上有的一拼。但请注意非常重要的一点,“临时性强奸”是出现在浙江南浔法院的判决书中的,而“激情杀人”只是辩护律师单方言词。而律师的职责就为当事人辩护或者说是开脱,这样的设计是对人权的保护,更是对强大的公诉方的一种脆弱制衡。而有我们的法官“临时性强奸”这一伟大表述在前,至少,我们在指责
“激情杀人”不靠谱的时候,都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。而实际上,“激情杀人”原本就是一个法律术语,来源于英文Kill in the heat
of
passion,但这是一个蹩脚的翻译,因为其既不准确,同时又由于“激情”一词已经有了特定的外延,而容易引起思维的混淆。只是,我们可以指责这一脱词的荒谬,可我们不能指责辩护律师的行为,因为,哪怕说他是为人民币尽责,但他也是在为法治尽责。